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及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6-08-26    作者:和林县残联

一、出台创业政策

县残联组织参观、考察了残疾人等就业创业典型以及扶残助残示范性基地,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把扶持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延伸覆盖到农村。

二、营造创业环境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各项促进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尽可能做到让残疾人了解各项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提高业务水平

为增强残联工作人员对残疾人的创业就业的服务意识,使他们全面掌握创业服务政策及相关的服务内容,我们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

总的来看我市2010年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无论是扶持人数还是补助资金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2011年我们还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