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6-08-26    作者:和林县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务目标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标,建成机构健全统一、管理关系顺畅、服务功能全面、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服务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实现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规范建设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残联成立和林格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武俊伟(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副组长:王玉斌(县残联副理事长)

            云广祯(县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王  振(县残联教就部主任)

        贾  燕(县残联科员)

        白晶玉(县残联科员)

        刘文祥(县残联办事员)

        华晓春(县残联办事员)

     三、指导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县残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因地制宜,理顺关系,合理设置。县残联要按照统一机构运行标准、规范机构服务行为的目标要求,理顺机构管理关系、合理设置功能、落实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确保机构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三)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参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有效、优质、规范的服务。

    (四)完善设施,注重能效,突出特色。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规范就业服务工作流程,全面落实人员编制、机构经费、服务场所、功能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各类残疾人服务对象的类型化、多样性特点和特殊需求,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能。

    四、基本规范

    (一)名称及标识: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名称为“和林格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标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志使用手册》进行统一规范。

    (二)服务场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场地面积要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服务场所布局要合理,利用率要高,具备标准、完善的无障碍设施,配置自动查询触摸屏和面积合适的信息发布中文显示屏。在服务厅公开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咨询电话及设置服务意见箱,室内功能区规划安排合理,基本功能齐备,标志明显;室外悬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名称标牌,标牌标有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标识。

    (三)功能设置: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根据残疾类别设置个性化服务窗口,包括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咨询、就业援助、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窗口,窗口柜台高度不超过90厘米;设置职业指导室、招聘洽谈室、功能评估和技能鉴定室,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设置电子信息显示屏;建立上下贯通的就业信息网络,并与公共就业信息网络等就业信息网络发布系统做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全面、详实做好求职登记残疾人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将残疾人求职登记信息登录县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1、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凡符合求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均应指导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提供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为所有求职残疾人建立求职档案,了解残疾人的残疾特点、求职意向、家庭状况等,提供针对性服务和追踪服务。

    2、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每年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不少于两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同时要做好文字及音像资料的采录和存档。

    3、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台账,采取积极措施开发用工岗位,开展跟踪服务和就业工作调研,提高为用人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其它职责: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以直接服务为主,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旗县区残联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干事、社区(嘎查、村)残疾人专委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五)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服务规范、操作流程、统计制度、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各项管理服务制度要适合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要求。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资料完整。

    (六)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与经费来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因需设岗、因岗设人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2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选聘要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对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要通过培养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特点,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须按要求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专职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全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须按要求参加和林格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服务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就业服务工作者整体素质和水平。

    3、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的教育,以“人本服务”为宗旨,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须有1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国家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服务行为规范

    (一)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季度变化着装。工作人员要穿着整洁、合体;不得穿着休闲或款式、颜色怪异的服饰;

    (二)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内应佩戴牌(卡);(牌)卡应正面向外,不得放入衣服或衣袋里面。

    (三)工作人员发型均应符合职业要求,不得留怪异的发型,不得染奇异颜色头发。

    (四)工作人员要保持正确的站姿、坐姿、姿态要大方得体。

    (五)工作语言使用普通话,谈话音量适度,不得大声喧哗。对他人称谓要礼貌、友好,不得使用有侮辱性的绰号称呼他人。

    (六)接待来人来访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语言,不得使用忌讳用语。来人来访多时应按次序进行,并请来人耐心等待。

    (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并注重各岗位间的团结和协作。

    (八)要注意文件资料的管理。离开办公桌时,必须把文件、资料整理好;内部文件、资料、报表使用后收进办公桌或文件柜内,定位存放。

    六、求职服务规范

    凡是符合求职条件的残疾人应指导其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一)求职登记范围

    具有本县居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求职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毕业推荐信;

    3、学历、职业技能等资质证书;

    4、本人求职简历。

    (三)求职登记步骤

    1、审核求职残疾人是否符合求职登记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予以解释说明;

    2、审核求职残疾人提供的求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备齐后再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3、指导残疾人填写《和林格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求职登记表》,项目内容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工整;

    4、每月定期整理、统计残疾人求职登记信息,做好信息的动态管理;

    5、组织招聘会时,及时向社会及求职残疾人通报招聘会信息。

    七、招聘服务规范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与开发是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聘应提供的登记资料。

    1、招聘简章;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4、联系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招聘服务步骤

    1、审核用人单位应提供的招聘登记资料,提示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岗位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并符合劳动管理规定,否则不受理其招聘事宜;

    2、协助用人单位分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3、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残疾人应聘;

    4、组织招聘会时,及时在媒体发布招聘会信息,为用人单位提供制作招聘简章等服务;

    5、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定期跟踪用人单位招聘后的落实情况,录用残疾人的工作情况和单位对其评价,了解用人单位对录用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无障碍工作环境改善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招聘一个月后须跟踪了解其招聘落实情况,每年还应对招聘用人单位进行二次跟踪回访;

    6、要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三)用人单位开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发用人单位和用人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1、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和方式吸引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2、通过分析地税代征年审中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主动以登记访查、寄送宣传品、电话联系等方式,动员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3、对提出招用残疾人就业意向的单位,积极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求职残疾人信息,为用人单位做好招工服务,推动招用意向的落实。

    八、协调工作要求

    (一)协调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证》,帮助其充分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

    (二)协调新闻机构,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及时宣传报道相关政策,就业服务活动信息,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典型。

(三)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调工作,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程序,督促纳税单位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加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